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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犯缓刑考验期内脱管,检察官跟踪监督成功收监执行

        【字号:      时间:2022-09-27      

          (通讯员:陈正宜 李志俊)近日,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送交监狱执行原判刑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20年7月1日实施后,钟祥市检察院监督办理的首例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


          2021年4月23日,李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沙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该判决生效后,罪犯李某某如期到钟祥市司法局报到入矫。

          2021年12月7日上午,钟祥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陈正宜在社区矫正检察中发现,正处于社区矫正期间的李某某的定位监管手机137******70无法打通,存在不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情形,遂督促钟祥市司法局组织查找李某某。该局工作人员联系上李某某前妻孙某,孙某同意协助联系李某某。当晚,李某某用手机号152******50给司法局工作员回电话,工作人员告知其不能离开钟祥市、应保持电话畅通、社区矫正局组织的学习要随叫随到,李某某承诺按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

          同月14日,陈正宜在跟踪监督中发现李某某定位监管电话137******70仍无法打通,到李某某居住地实地调查时亦未联系上李某某,遂再次督促钟祥市司法局组织查找,该局工作人员又联系李某某前妻孙某请其协助查找并督促李某某到该局报到,孙某同意。之后,通过孙某和李某某的居住地村干部以及担保人唐某多次协助查找李某某下落,均无果。2021年12月20日,该局工作人员拨打李某某手机号152******50,一名女性接听电话,工作人员告知其有关情况,其同意联系李某某到该局报到。次日,该局工作人员再次拨打手机号152******50,接听人却称不认识李某某,李某某仅向其借用过电话。2022年1月7日,钟祥市司法局经多方组织查找李某某均无结果,向钟祥市检察院反馈李某某失联情况并函请钟祥市公安局协助查找。同月10日,钟祥市公安局回复称:经查找未发现罪犯李某某相关信息。至此,罪犯李某某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
          
          
          钟祥市检察院迅速启动调查核实程序,陈正宜等人先后对司法局负责联系查找李某某的工作人员和李某某担保人唐某、矫正小组成员进行了调查,并调取了相关通话记录。经调查核实认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且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大,不适宜继续进行社区矫正。
          
          为维护法律权威,钟祥市检察院于2022年1月10日向钟祥市司法局提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书,督促钟祥市司法局向原判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钟祥市司法局于2022年1月14日向沙洋县人民法院发出《撤销缓刑建议书》。沙洋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对李某某决定逮捕,由于受疫情影响, 公安机关迟迟未能将李某某抓获。为尽快收监执行、防范重新犯罪,陈正宜又通过沙洋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协调沙洋县法院、公安局,督促公安机关加大网上追逃力度。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沙洋县公安局于2022年7月11日将李某某缉拿归案。2022年9月21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缓刑,对罪犯李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社区矫正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其目的在于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近年来,钟祥市检察院依法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责,依托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综合应用多种检察措施,把日常检察、专项检察、重点检察、定期检察等多种方式组合运用,构建高效办案工作体系,提高监督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切实预防和减少脱管、漏管、虚管等问题的发生,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