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色彩风格

        多次酒驾被查处 不思悔改再被拘

        【字号:      时间:2022-04-13      

          今年是实施醉驾入刑的第十二个年头了,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时至今日,仍然有不少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只喝了一口酒没有关系,认为自己不一定会碰到查酒驾,认为开不了多远的距离,殊不知,铤而走险醉酒驾驶是对自己、对家人、对他人都极不负责的行为,莫要等到被警察查获甚至酿成悲剧,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才追悔莫及!更有甚者,明明之前已经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仍不吸取教训,甚至在明知已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无证驾驶,拿自己、他人的生命不当回事,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近日,秭归县检察院就受理了这样一件危险驾驶案件。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在朋友家中吃午饭时饮下一两多散装白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在行驶途中被派出所民警查获。

          民警当场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卫生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 12mg/100mL。 同时,审查发现其分别于2020年、2021年两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行政处罚,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秭归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从重处罚。

          2022年1月,秭归县检察院依法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向秭归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月24日,秭归县法院全部采纳秭归县检察院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生命无价

          酒后禁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