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一个不需要持证上岗的“职业”,但却是社会最重要的角色之一。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养娃问题成为家长的心病、孩子的阴影,生而不教、过度“鸡娃”教而不当、棍棒底下出孝子……“子不教,父之过。”那谁来教父母走向“合格”?
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法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家庭教育促进法》重点在这里
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避免加重未成年人的学习负担。
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家庭教育提供精准服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依法设立非营利性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让我们一起看看本次《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一、以身作则树立良好家风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引导检察官大力推进家庭建设。拥有国家工作人员和家庭成员双重身份的检察官要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引领家庭成员牢固树立新时代家庭观,构建平等、和睦、文明家庭关系。
二、履行职能建立联动机制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与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妇联、共青团、教育、民政、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等)建立联动机制,围绕一号检察建议,积极发挥未成年人检察监督职能,检察官进行亲职教育引导,以案说法帮助家长提升预防犯罪自护教育,法定监护能力提升等。
三、发现问题及时训诫纠正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在办理各类案件中,一旦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其权益行为,可视情训诫纠正。
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国家未来,而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中最重要的部分。《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让养娃从“家事”变“国事”,秭归县人民检察院也将在司法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结合一号检察建议,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用心编织一张严密的未成年人保护网,为孩子们的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