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色彩风格
        您的位置:秭归县检察院 > 检察听证

        危险驾驶案公开听证,以公开促公正

        【字号:      时间:2021-09-22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9月15日,秭归县检察院召开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案拟作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会,本次听证会邀请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该案公开审查。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20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秭归县某乡镇村民王某某家中饮用白酒后,驾驶摩托车,载着其妻子梅某某从该村一组出发沿村道往村委会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村委会附近路段时,被秭归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2021年7月2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71mg/100ml。

          在公开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听证相关事项,详细阐述了案件审查认定的事实和承办意见,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有驾驶证、行驶证,秭归县公安局同意对其作相对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不起诉决定。结合全案事实、证据、情节,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员围绕犯罪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了意见,一致认可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同意对王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同时现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进行教育:“喝酒后反应能力会减弱,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害人害己。一秒车祸,一辈子痛苦。人要讲规矩、守法律。希望你能将这些话放在心里,懂得感恩,诚实做人,依法办事。”

          近年来,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把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为司法办案的价值取向和重要目标,积极开展公开听证活动,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的检验,为推进法治秭归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下一步,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担当作为、高效履职,充分发挥公开听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多重效用,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