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曾都区某村村民集体上访反映黄某某在五年采砂经营期满后又获法院判决延期两年,在该村河道滥采河砂导致附近地面塌陷、地下水位下降,村民怨声载道。曾都区检察院获知该线索后,民行办案人员立即调阅该案行政审判卷宗,经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对采砂这一特别程序规定的行政许可,仅适用一般行政许可延期程序,判决准予延期,导致黄某某无偿取得采砂经营权两年。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曾都区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提请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为准确适用法律,有效化解矛盾,曾都区检察院会同区法院、区水利局联合向省水利厅进行河道采砂法律政策咨询,省水利厅与会领导、专家一致认为检察机关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对检察机关参与治理河道采砂乱象表示支持和感谢。在市中院审理阶段,加强了同市中院的沟通协调,并从法律规定和理论依据两个层面阐明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获市中院支持。
在抗诉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曾都区检察院发现曾都区水利局对黄某某办理采砂许可证时,未将五年的采砂经营出让金690万元全部征收上缴国库,仅收取432万元后即向黄某某发放了采砂许可证,同时对黄某某的超采、滥采行为未采取有效的监管。为避免国家利益受损,遂向曾都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曾都区水利局继续履行采砂经营权出让金收取职责,确认该局未履行河道采砂监管职责违法。但曾都区法院在认定曾都区检察院起诉的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仅判决确认违法,未对继续履职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鉴于此,曾都区检察院依法上诉至随州市中院,经过法庭合议,随州市中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上诉意见,依法作出改判。市中院改判后,区水利局积极行动、迅速落实,已向黄某某作出追缴258万采砂经营权出让金决定。
在办理上述两案的同时,曾都区检察院对涉案的行政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了检察建议,获曾都区法院回复采纳;对曾都区水利局与黄某某签订的延长采砂期限的行政合同进行了审查,提出了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解除该违法行政合同,曾都区水利局采纳了该意见并进行了整改落实。
上述系列案件的办理前后历时三年,在此过程中,曾都区检察院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监督理念,坚持监督与合作支持并重,经过多方共同努力,最终实现公益保护最大化。通过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实现了挽回国家财产损失、防止国有资源流失、确保河道行洪安全、维护生态环境的公益效果,实现了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审判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效果,实现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赢得人民群众赞誉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