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始终保持对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继今年9月1日批捕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再次监督移送并批准逮捕一起污染环境案件犯罪嫌疑人。
同样污染主体,同样排污手段。随州某汽车配件公司自2013年9月投入运行以来,车间生产负责人沈某某违法私自经营镀锌车间,该车间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又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镀锌车间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4日左右的生产期间内,在无任何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将镀锌生产的废水直接排放至车间外部的排水沟,任废水自然蒸发,渗透地下,污染环境。经鉴定,该厂排污沟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125mg/L、锌浓度为169.6mg/L,均超过GB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化学需氧量为80mg/Lv、锌为1.5mg/L的排放限值,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14.06 倍、锌超标113.07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
我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其经营的镀锌车间违法超标10倍以上排放含有锌等重金属的废水,属于有毒物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作出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