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行检查,发现“瘾君子”
2021年1月20日,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分局民警在对该区某宾馆进行例行检查时,一住客夏某某突然逃离房间,被当场抓获,从房间内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40余克、注射器2支。
经查,夏某某系湖北江陵县人,曾因犯强迫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满释放后又因多次吸毒被行政拘留、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1月中旬,夏某某在武汉购买毒品海洛因后,携带毒品返回荆州老家,使用相关药丸作为“底粉”掺杂到海洛因中。据夏某某供述,1月18日下午,他携带掺杂了“底粉”的毒品海洛乘车前往宜昌找朋友,并入住某宾馆,将海洛因藏匿在房间。
公安机关认为夏某某携带的海洛因是供自己吸食,其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并依法提请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细致审查,认为有“猫腻”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卷宗,发现此事并不简单。“他带着毒品海洛因,一个月内多次频繁往返武汉、荆州、宜昌三地,存在长距离运输的行为。而40多克海洛因不算小数量,只用于自吸不太符合常理。”检察官认为,夏某某很有可能存在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行为可能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
为避免打草惊蛇,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决定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并向公安机关发出《继续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经查,公安机关依然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
难道真的没有问题?夷陵检察机关先后两次召开检察官会议,就该案争议点展开讨论。检察官们认为,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虽然较为稳妥,但若夏某某真的存在贩卖、运输的主观故意,以该罪名提起公诉无疑是在放纵犯罪。最终,承办检察官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随后,承办检察官撰写《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查明夏某某的行动轨迹,调取通话记录、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材料,综合分析研判嫌疑人是否与涉毒人员联系,是否有异常交易记录,从而查明其是否有贩卖、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查实证据,起诉终获刑
公安机关通过补充侦查查明,在到达夷陵区后,夏某某主动联系过一名贩毒人员(另案处理)。经审讯,夏某某与贩毒人员各执一词,虽无充分证据证明夏某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但可以证明其存在联系买家的行为。
“运输毒品罪不能仅看是否有运输行为,还要重点审查行为人运输毒品的主观目的是否具有让毒品流向社会的现实危害性。”2021年7月6日,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夏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区法院支持起诉并判决,夏某某未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充分运用“捕诉一体”机制,通过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同时与公安机关保持沟通,及时了解取证进程,最终将该案改变定性为运输毒品罪并获法院采纳,取得了精准打击毒品犯罪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