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公安机关以彭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向夷陵区院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二人共同在夷陵区内部分未完工的工地上盗窃电缆线4起,涉嫌盗窃罪。
夷陵区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卷宗,发现彭、王二人在第4起盗窃过程中,被保安当场抓获。为抗拒抓捕,二人对保安使用暴力后逃离现场,该行为可能已经构成转化型抢劫。随后,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制作详细的《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建议进一步补充保安受伤照片、伤情鉴定等证据。经查,彭某某、王某某虽承认有抗拒抓捕的行为,但不认为保安伤情是他们造成的。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该案其他证据后,认为可以认定保安伤情是在抓捕彭、王二人过程中,被二人击打造成,且已经构成轻微伤,应当认定为抢劫罪。而之前3起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日前,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彭某某、王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区法院认同起诉并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