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改革与创新
职侦部 熊家元
未成年人检察体制改革是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对新刑诉法适用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以下简称未检工作)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途径进行探讨,并对未检制度的发展方向试作展望。
一、我国未成年检察制度现状
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新刑诉法规定了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特别制度。
(一)关于社会调查制度
对涉罪未成年人尽可能适用轻缓化的刑罚方式,需要对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有一个合理且专业的评估,评估的前提是全面调查。新刑诉法吸收了2010年中央六部门《若干意见》的相关内容,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二)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被许多学者称为刑诉法修改的亮点,认为其丰富和完善了我国不起诉制度,是对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重大补充。自2008年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检察机关即积极探索试行该项制度。新刑诉法颁布后,一些基层检察院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采取让涉罪未成年人参与公益劳动、进行积分考评等方法,为涉罪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提供了新的思路。
(三)关于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合适成年人到场,是指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有适格成年人在场,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的制度。不少基层检察院结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探索实行“适格成年人在场”制度,积累了一定实践经验,但在新刑诉法实施过程中也凸显出一些问题,有的需要司法解释及未来立法予以解决,有的需要在执法实践中给予充分关注。
(四)关于轻罪记录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指的是对轻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密封保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始试行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或者对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以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在就业、入学方面不受歧视,保证其顺利回归社会。
二、实行未成年人检察体制改革应当坚持的六个原则
(一) 坚持从焦点、难点中寻找改革切入点的原则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量呈下降的趋势,但低龄化、团伙犯罪、恶性暴力犯罪增多,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犯罪频发,使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常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这些涉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问题历来是人民群众和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我国目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法律体系不完备、配套工作体系不健全,一直都是困扰少年司法领域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应借改革之机,攻坚克难,加以完善。
(二) 坚持理性设计与大胆探索相结合的原则
笔者认为应把未成年人检察体制改革置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专业化建设和建立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顶层设计下通盘考虑,顶层设计须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和科学理性的分析。
检察机关对于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改革全面铺开前,应当允许和鼓励选择基层单位先行先试。正如有些专家指出的: 在具体改革路径上应当允许有所突破,应当允许试错。
(三) 坚持依法稳妥进行的原则
司法改革的目的是实现依法治国,改革也应依法稳妥进行。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方式授权某些地区先行试点。目前处于改革试点阶段,试点结束后,应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条款。
(四) 坚持调查研究、尊重司法规律的原则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由于诉讼主体的特殊性、工作性质的重要性、程序和实体处理的复杂性、工作职能的全方位性,以严谨科学的态度,确保司法改革方案符合少年司法的规律。
(五) 坚持整合优化、合理配置原则
应借此次改革之机,将检察系统内部工作性质、职能大体相同的内设机构加以整合,如同一检察院设立多个公诉部门、多个侦查监督部门加以合并; 对职能交叉、叠加的各业务部门,如控申、监所、民行部门都有涉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职能,需要重新梳理,统归到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类别中; 对于两个《决定》中涉及检察领域的新问题,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放到未检类别中进行研究和探索。概括说来,即整合目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所有涉及未成年人诉讼和执行法律监督的部门职能,统归“未检业务类”。这样既可以实现检察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也可以体现司法改革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专业化发展方向要求,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 六) 坚持立足国情、学习借鉴的原则
此次司法改革为我们提供了完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良好机遇。未检体制改革应立足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发展实际,同时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从而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三、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改革的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工作理念,进一步做好未检工作的制度化、专业化建设,不断推进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体系建设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体系建设。可以想见,未检工作将按照专业化、制度化的方向,不断提升其科学性、实效性,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笔者认为,未检制度在未来发展中,应把握以下三个重点:
(一)明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权的定位和职能
一是把握国家监护人与法律监督机关的双重定位;二是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三是在双向保护中寻求平衡。
(二)“少捕、慎诉、少监禁”导向下的未检工作模式——以专业化和一体化为方向
“少捕慎诉少监禁”,系从社会整体上考虑如何减少犯罪而确立的导向。以此导向开展未检工作,其要义在于努力将涉罪未成年人重新纳入正常社会关系之中,使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个体,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将教育、挽救、感化工作贯穿于检察执法办案全过程。
(三)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的融合——建立社会观护制度势在必行
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中心不仅在案件办理,更要通过案件办理达到“治病救人”的效果,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正帮教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为此,建立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势在必行。
四、总结
目前, 我国未检工作的建设刚起步, 许多工作、措施以及运用尚有待于进一步实践和探索。笔者认为, 对今后我国未检工作的发展, 要以积极、科学的态度来理性思考, 从有利于诉讼价值取向、有利于“双向保护”、有利于促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来构想。我们相信, 只要善于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敢于进行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探索, 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制度一定能够不断完善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