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王爽)“我的家庭条件不好,人口多负担重,我和老婆都没有正经工作,一直想找一个来钱快的事做……”谭某某被抓获时身上被查获了面额100元假币6张,其妻子沈某某随身查获100元假币1张,二人住宿的宾馆房间查获100元假币142张,与二人一同使用假币的姚某某夫妇处查获假币233张。
随着侦查逐步深入,这一起结伙购买假币案逐渐浮出水面。
2020年一次偶然的机会,谭某某和妻子结识了贩卖假币的某某甲(另案处理),萌生了以假币换真币,空手套白狼不劳而获的想法。谭某某夫妇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花费人民币1万元三次找某某甲购买假币400余张,面额达4万余元。为避免被人发现,谭某某等人专门在水果摊、菜市场寻找年龄大、不善于使用电子支付和甄别假币的摊主使用假币,通过购买少量货品,换取摊主找零真币的方式获利。
无独有偶,与谭某某相熟的姚某某夫妇两次找某某甲购买了300余张面额达3万余元的假币,通过相同方式使用假币牟利。两对夫妻甚至商量一同在荆州、荆门、宜昌等地使用假币,互相照应避免被抓包。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22年3月17日四人在当阳城区使用假币后被摊主发现报警,随后于同日落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购买假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构成购买假币罪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2022年4月22日,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购买假币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沈某某、姚某某。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