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彭秋晨)简要案情:2021年12月17日中午,犯罪嫌疑人鲁某某急急忙忙跑到猇亭一教育基地内寻找厕所,解决内急。当其走到基地内的展厅时,看到展厅中间有一台设备,当时四下无人,他拿起设备看了一下,又放回原处。过了一会,鲁某某离开时,就将该设备“顺手牵羊”,带离了展厅。当其回到车上,摆弄了一阵,发现该设备既不是音响也不是电子灯,不能在车上使用后,就将设备随手扔到了车外。
案发后,鲁某某主动投案,并向被害单位退赔了5000元,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猇亭检察受理该案后,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经过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后,对鲁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说法: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因一时心起做违法之事,一旦触及法律底线,终究会受到法律制裁,得不偿失。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保持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避免被‘顺手牵羊’”。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