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何某依法批准逮捕,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畜牧局等相关监管单位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两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今年34岁的何某2014年开始从事蛋鸡养殖业,虽然辛苦,但收获颇丰。2018年5月中旬,何某发现他养殖的一部分蛋鸡生病了,便不顾行业规定,给这些生病的蛋鸡违规使用在产蛋期间禁用的药物进行诊治。5月23日,何某将一批刚出笼的46件鸡蛋卖给老主顾刘某。而刘某又将这些鸡蛋转销给另外一个收购人洪某,洪某准备将该批蛋鸡运往武汉进行销售。还没进入武汉市场,5月24日,浠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被洪某收购的这一批鸡蛋存在问题。随后,该局委托武汉某检测公司对该批鸡蛋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发现,被检测的鸡蛋中含有“氟苯尼考”成分。
“氟苯尼考”是一种处方兽药,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高残留限量》中明确规定产蛋家禽禁用“氟苯尼考”。“氟苯尼考”作为一种兽药替代了氯霉素,对家禽的呼吸系统感染和肠道系统感染有明显疗效。如果鸡蛋中含有“氟苯尼考”成分,则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有害的。
浠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清该案后,于7月中旬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浠水警方迅速立案侦查,并于8月7日对始作俑者的何某依法刑事拘留。8月10日,浠水县公安局将该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仔细阅卷后,发现该案在证据上存在一定瑕疵,于是先联系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咨询,得到回复后,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并固定证据。待证据收集完整后,该院依法对何某予以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生产者,必须坚持“诚信为本、质量为王、守法为先”的原则,不能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枉顾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在自己生产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成分。否则,昧着良心赚到手的钱不仅不干净,睡觉也不踏实,更为严重的是,还会使自己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