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陈梦婷 张鹏)近日,孝南区人民检察院对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召开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公开听证会,承办检察官、承办民警、辩护律师、3名人民监督员参加了听证会。
据了解,2016年5月至12月,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故拖欠张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等17 名农民工劳动报酬100607元。2017年2月经孝感市孝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拒不支付。2018年2月公安机关对彭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立案侦查。2020年4月公安机关抓获彭某某,同年5月移送孝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彭某某于当月支付所欠农民工全部报酬。
听证会上,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拟作不起诉的理由作了汇报和说明,同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在对其提起公诉前,他自愿认罪认罚,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公安民警和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表示支持。
彭某某表示,当时资金链断裂公司已倒闭,家庭经济状况不佳,无活动资金支付农民工报酬,且由于自己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未意识到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会构成犯罪。案发后,自己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将拖欠的工资发放给农民工,希望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自己一定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守法经营。
在案件评议环节中,人民监督员进一步向检察官和公安民警了解了案件情况,最后综合案件整体事实、情节,得出统一意见:企业经营虽不容易,但农民工相对属于弱势群体,支付报酬合情合理。鉴于本案事实清楚,彭某某案发后积极想办法支付了劳动报酬,获得了农民工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一致同意对其作不起诉处理。同时,建议检察机关做好此类案件的以案释法工作,提高经营业主的守法意识,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利。
听证会后,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听证意见,经检察长同意,对彭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