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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大 中 小】播报 时间:2022-11-18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核定员额载客,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咸丰县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黄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服从一审宣判。
庭审结束后,参加庭审观摩的司机表示认识很深刻,会以此案为戒,今后一定安全驾驶,遵守法律法规,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