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下面,一起来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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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履行网络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人民监督员 调查取证 旁听庭审 专业意见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时,先后在调查取证、一审、二审庭审以及“回头看”中邀请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人民监督员提出互联网领域专业意见,助推网络餐饮治理现代化。
【基本案情】
甲、乙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于2018年在湖北宣恩上线经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分别达100余家。自上线以来,两家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在网上公示量化分级信息,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人民监督员参与和监督情况】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宣恩县院)在开展食药品专项监督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为合法、准确固定电子证据,宣恩县院专门邀请具有网络服务工作经验的人民监督员参与调查取证。人民监督员认为直接提取后台数据存在一定困难,且难以在海量数据库内调取宣恩县境内餐饮服务板块信息,建议直接通过网络勘验方式固定电子证据,对取证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办案人员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并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取证过程。同年9月4日,宣恩县院向相关行政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辖区内甲、乙两家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相关行政机关在作出书面回复后,仍未全面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网络餐饮服务仍存在安全隐患,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5月13日,宣恩县院向宣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同年11月13日,宣恩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宣恩县院的诉讼请求,责令相关行政机关对甲、乙两家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辖区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公示量化分级信息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关行政机关不服一审判决,于同年11月26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相关行政机关未充分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责令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在本案一审、二审庭审中,检察机关均邀请人民监督员旁听,对检察人员的出庭活动进行监督,在中途休庭时,人民监督员先后就公益诉讼起诉人在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中关于入口图、轮播图、详情图、C2B电子商务模式等网络专业术语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出庭人员积极采纳,进一步规范专业术语的运用,明晰了网络餐饮服务领域存在的问题。
2021年8月,宣恩县院再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对网络餐饮平台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对线上平台进行技术检测,并对线下实体店进行探访。经过网上查看和实地走访,办案人员和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网络餐饮平台量化分级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已达到整改要求,宣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履职到位。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开展公益诉讼监督过程中,邀请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人民监督员参与和监督调查取证、旁听庭审、“回头看”等办案活动,人民监督员在每个环节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助力检察机关在调取证据、发表举证质证意见、作出整改评判中突破专业壁垒,督促行政机关从“心口不服”到“心服口服”,从消极不全面履职到积极全面履职,及时修复受损公益,守住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