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某某长期经营豆制品加工厂,2018年9月至2020年5月,为使生产的豆芽色泽鲜艳、外型美观、个体均匀、粗壮肥大,其添加了无根(含禁止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低毒农药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和ab(含4-氯苯氧乙酸钠)两种添加剂,后将生产的豆芽进行批发或零售。
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田某某生产的豆芽中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有害物质。期间,田某某共生产、销售豆芽5万余斤。
审理中,考虑到田某某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的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因此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田某某表示从前违法犯罪是因为自己不懂法,也不知道“毒豆芽”对人体会造成这么大的危害,经过检察官的普法教育后,自己已经彻底悔过,会将这个教训铭记于心,永不再犯。
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工程。近年来,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将食品案件检察监督工作作为重点工作部署推进,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投机取巧、违规违法代价大,要牢记初心、守法经营,做良心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