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恩县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等对一起涉嫌危险驾驶案举行拟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该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系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
2020年8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一家在某餐馆与朋友聚餐,席间周某某曾饮酒。聚餐后,其妻在倒车时与停放在餐馆院坝内的车辆发生刮擦。事故发生后,周某某为不影响通行,驾车从餐馆院坝内驶出,经209国道行驶40米,将车停放在路边停车位,后在返回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2.6mg/100ml,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听证会上,该案办案检察官向参与听证人员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从涉案事实、案件证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环节,详细阐述了拟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理由。随后与会代表从事件经过、执法环节、认罪态度、量法轻重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该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机关对案件的研判深入,定性准确,并且考虑到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等因素拟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我同意检察机关对周某某的处理意见。”人民监督员刘申法说道。
最终,该院依法对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在向周某某宣告相对不起诉决定时,办案检察官对其进行了训诫:“相对不起诉不代表不构成犯罪,希望你从中吸取教训,以案为诫,加强法治观念,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同时合法合规经营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宣恩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大贡献。”
今年以来,宣恩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做好司法为民“八件实事”,加大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民营企业造成的影响,积极助力企业疫后重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