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释法
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廖某无故拖欠黄某、李某等30余名农民工工资共计83441元。黄某、李某等人经过多次追讨无果后到宣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经该局责令廖某及时支付工资乃至公安刑事立案,廖某仍未支付黄某、李某等人工资。
宣恩县人民检察院以廖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对廖某提起公诉。期间,检察人员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利益,也为让廖某能及时悔悟改正,多次对廖某进行释法说理,督促其务必尽快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在开庭当日,廖某终于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83441元汇入财政专户,历时两年黄某、李某等人才拿到早该拿到手的劳动报酬。
廖某虽然最终支付了劳动报酬,自愿认罪认罚,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是其行为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终难逃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得不偿失。
刑法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刑”,目的是加大对劳动者获得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劳动者而言,在工资被恶意拖欠时,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只有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了,用人单位和包工头、老板等用人方才不敢胆大妄为,劳动者才能按时足额拿到血汗钱。对于用人单位和包工头、老板等用人方,一定要信守承诺,诚信做人,遵纪守法,否则,最终一定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不仅身败名裂,而且人财两空。
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