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底,犯罪嫌疑人刘某桥伙同他人在明某某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承包费的情况下,以明某某的养鸡场实际承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相符为由,不给钱就挖路相威胁,向其索要“土地补偿费”4千元,并许诺给钱后保证不再找其麻烦,嫌疑人刘某桥事后分得2千元,案发后嫌疑人刘某桥退出全部赃款,取得了受害人明某某谅解。
孝昌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8日以涉嫌敲诈勒索对嫌疑人刘某桥刑事拘留,嫌疑人刘某桥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8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以嫌疑人刘某桥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报捕后承办检察官提出举行公开听证的建议。
听证会上,孝昌院承办人介绍了案件事实并提出了自己的初步意见,与会人员就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是否有逮捕必要充分发表了意见,大家一致认为,嫌疑人刘某桥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但情节轻微,且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系初犯,不捕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建议以无逮捕必要不捕嫌疑人刘某桥。
听证会后,孝昌院结合案情和听证会情况,经检察长批准,已于日前决定以无逮捕必要不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桥。
检察官说法: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千至3万元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3.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2)被害人谅解的。
(3)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