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上,孝昌院承办人介绍了案件事实并提出了自己的初步处理意见,与会人员就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是否属一般参与者,是否有逮捕必要充分发表了意见。大家一致认为,嫌疑人杨某某参与寻衅滋事,但主观恶性不大,属一般参与者,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已赔偿受害人医务费,不捕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建议以无逮捕必要不捕嫌疑人杨某某。
听证会后,孝昌县检察院结合案情和听证会情况,经向检察长汇报,已于日前决定以无逮捕必要不捕犯罪嫌疑人杨某某。
检察官说法:
1.尽管对杨某某做出无逮捕必要的不批捕决定,但杨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并没有终结,只是变更了强制措施,案件仍需继续侦查并进入下一步诉讼环节。
2、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纠纷等实施殴打、辱骂、恐吓行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后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本案属公安机关调解后,犯罪嫌疑人受邀再次实施殴打报复的寻衅滋事行为。
3、对寻衅滋事的组织者、积极参与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一般参与者可减轻、免除处罚或不以犯罪论处,本案嫌疑人属一般参与者,依法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