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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拘留未计刑期 检察监督纠正

        【字号:      时间:2013-08-28      

          本网讯(通讯员 林雷)近日,襄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在竹溪县检察院的协助下,依法监督纠正了一件行政拘留未折抵刑期,导致罪犯刑期错误9天的判决,确保了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2013年6月,襄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在开展全国检察机关第十五次举报宣传周活动期间,李乡生检察长接到服刑人员张某某来信反映,其在2010年8月26日下午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天就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同年9月4日转为刑事拘留,2011年1月27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法院在判决时刑期却从2010年9月4日计算,没有将前期行政拘留的时间折抵刑期,要求给予纠正。李乡生检察长认为该案事关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以及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应当认真对待,错案必究,遂责成驻襄北监狱检察室调查处理。

          驻襄北监狱检察室检察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详细询问,调阅了张某某的服刑档案等相关材料,查明2010年8月26日下午,张某某无证驾驶汽车在湖北省竹溪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当天事发地公安机关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并被送拘留所执行,张某某本人提供了竹溪县公安局《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予以证实。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随后,襄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向竹溪县检察院发出转办函,在竹溪县检察院的积极配合下,查证张某某确实于2010年8月26日至同年9月3日因该案被行政拘留。竹溪县检察院依法向原审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原审法院近期作出了更正错误刑期的刑事裁定,将张某某的刑期止日由2014年9月3日更正为2014年8月25日,使张某某的释放日期提前9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