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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川:联合建立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直通车效果好

        【字号:      时间:2014-05-08      

          本网讯(通讯员  张俊华  张荔)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与该市公安局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直通车后,此类案件逐步多了起来。近日,该市国税局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获得判决。

          这起案件是该市一私企业主付某为获取4400元小利,竟然无视税法,为业务往来单位上海某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料被稽查发现后又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处罚金100000元。

          据该案公诉人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公诉科负责人介绍,付某,男,现年57岁,小学文化程度,湖北省汉川市分水镇人,自国家棉花收购政策放开后注册成立汉川市正远棉花公司,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付某在其开办的公司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授意本公司会计冯某某向有业务往来的这家公司虚开10份销售棉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00000元,涉税额合计为126548.70元,收取对方4400元。

          2012年11月17日,汉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发现付某涉税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罚款50000元。2013年初,汉川市检察院与该市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违法案件移送直通车后,该市国税局将此案移交汉川市公安局办理。该市公安局于2013年11月12日对涉嫌犯罪的付某刑事拘留,同月19日移送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4月22日,向该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指使本公司会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