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籍女子李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5年7月被云南省某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执行,经三次减刑,刑期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27年8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9月,李某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被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随县司法局依法对李某某执行社区矫正,随县检察院联合随县司法局、随县中医院定期对其进行病情复查。
2021年1月,随着“纸面服刑”专项检察活动的深入开展,随县检察院联合辖区司法所和村委会干部深入李某某家中例行走访调查,并对其病情复查情况进行监督。
在与李某某交谈中发现,李某某个人精神状态明显好转,能够思维清晰地与检察人员进行交流。调查中,检察人员得知李某某现在随县某环卫公司从事环卫工作,在生活自给的同时还能顾其长子的生活,除定期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复查外,未出现其他因精神疾病就医的情况。
综合上述情况,随县检察院认为李某某现阶段能够正常劳动、正常生活,具备服刑能力,其所患疾病已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二条的规定。
调查结束后,随县检察院与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科警官进行电话沟通,讨论了罪犯李某某现阶段的病情发展情况,并就是否收监达成一致意见。
为保证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公正、规范进行,随县检察院及时向随县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督促随县司法局对李某某进行医学鉴定以准确评估其精神分裂症的病情进展,并向原批准机关提请收监执行。
2021年2月,随县司法局向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提请收监。在检察机关的全程监督下,罪犯李某某被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成功收监执行剩余刑罚。
保外就医是一项温情的监外执行制度,是人道主义的体现,是对生命健康权的尊重,保障了罪犯依法接受医疗的权利。但是,保外就医不是免罚金牌,不能一保到底,对于具有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以维护司法公正,彰显刑罚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