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历时近三年的合同纠纷案,在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抗诉下,最终获法院改判,有效维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2007年8月,作为某油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金某将该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910万元转让给某房地产公司,并约定转让款分次给付。但直至2017年10月,房地产公司仍未付清转让款,故金某诉至法院。在案件原审过程中,法院认为该房地产公司出示的“金某手写收条两张”及“某会计师事务所鉴定书”可证明该房地产公司已将转让款给付完毕的事实,最终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金某不服该生效判决,依法向仙桃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原审将案涉收条认定为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与事实不符,且原审判决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某房地产公司应继续承担其已支付全部转让款的举证责任!”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核对庭审证据、核实申诉人的申诉证据,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得出上述结论,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提请抗诉。经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最终仙桃市人民法院撤销原审民事判决,改判该房地产公司支付金某180余万元及利息。(耿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