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该县李市镇某村的刘某某自2014年与方某某离婚后独居生活,长期在东莞务工,因身患重病,本地村委会为其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2020年1月刘某某从广东回李市镇老家过春节,到银行取低保款时,发现其低保帐户被法院冻结并将低保扣划。经多方查询才知:有一法院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她于同年6月5日向沙洋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原来,刘某某与方某某于2014年10月离婚后未迁出户口,即外出至广东东莞务工。方某某在该县李市镇某村经营鱼产品加工,因资金周转不便,2015年10月,方某某向沙洋某银行申请欣农贷(个人客户生产经营性贷款)10万元,因该银行要求贷款必须以夫妻名义申请,方某某遂以其与刘某某的名义向该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同时提供了户口本、身份证以及刘某某遗留在其家中的身份证一张,后又找他人冒充刘某某在该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完成了贷款手续,贷款10万元。之后,方某某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款至2016年9月后发生逾期,其中本金人民币3万余元。经银行起诉,2017年6月,沙洋县人民法院在刘某某未到庭的情况下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方某某、刘某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5万余元。
沙洋县检察院在受理此案后,依法调取了法院卷宗等相关材料,同时对贷款合同上“刘某某”的签名进行了司法鉴定,对方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发现该贷款合同上的签名并非刘某某本人所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在沙洋县检察院调查过程中,刘某某病情一度恶化,承办检察官主动与沙洋县法院沟通,解除了对刘某某低保账户的冻结。
沙洋县检察院通过审查案件事实认为沙洋县法院对这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遂于2020年8月10日向沙洋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院再审。同年10月28日,沙洋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由方某某偿还沙洋某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驳回沙洋某银行对刘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