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甲(左)向汉川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表示感谢
本网讯(通讯员黄国华 陆成雄)“我们兄弟俩没有继承父亲遗产却被判决清偿父亲生前38万元借款,非常感谢检察机关为我们澄清了没有继承遗产的事实和法律责任。”近日,四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同一债务人的长子王甲(化名)专程从外省赶到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表示感谢。
2016年8月11日,王甲的父亲因病死亡。同年9月6日,李某伟、王某丙、王某丁和曾某辉四人以王甲父亲生前借款20万元、6万元、4万元和8万元未偿还为由将王甲兄弟俩起诉至汉川市法院。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对四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王甲和弟弟分别继承了父亲的存款遗产66万余元和购买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两人应在取得上述遗产范围内清偿四起案件借款人的所欠借款及利息。王甲和弟弟不服该判决,向汉川市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兄弟俩的再审申请。兄弟俩遂于2018年2 月向汉川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汉川市检察院受理王甲兄弟俩申请监督后,依法调取了法院卷宗等相关材料,对四起借贷纠纷案及法院审判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法院对四案作出民事判决认定的两个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在王甲是否继承父亲66万余元遗产的事实认定中,该笔款项转到王甲名下银行卡上的时间是2016年8月2日,该行为发生在王甲父亲2016年8月11日死亡之前,此时继承法律关系尚未发生。而国家《继承法》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原审将该笔款项认定为遗产明显不当。其次,从王甲和其父亲的银行卡流水可知,王甲受父亲生前委托,在2016年8月2日收到其父亲66万余元转款后,于2016年8月2日、3日将其款项汇给了其父亲的债权人用于偿还父亲所欠债务,王甲并没有将其父亲的汇款据为己有,也没有继承涉案66万余元的意思。
在王甲弟弟购买的一块土地是否属于其父亲遗产的事实认定中,根据该案涉土地的转让协议和土地转让费收据表明,该案涉土地是2005年由王甲及姑妈等亲属出资以王甲弟弟的名义受让,受让人是王甲弟弟,收据载明的交款人亦是王甲弟弟,均与其父亲无关,不是其父亲遗产。另外,四案的借款人起诉主张该地属于王甲父亲的遗产,但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甲父亲生前是该土地的实际出资人、王甲父亲享有处分权等相关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王某丁是一起涉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刑拘在逃,
王某丁借贷纠纷案于2020年6月再审开庭审理(王某丁缺席),
汉川检察院派员到庭监督该案再审。
2018年5月14日,汉川市检察院向该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0月19日,汉川市法院对四起案件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再审。法院随后分别对四起案件进行再审,其中一案原告王某丁是一起涉黑案件刑拘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直至2020年 6月才进行审理。2020年7月30日、8月3日,法院分别对四起案件作出再审判决,决定撤销原民事判决书,驳回四起案件原告对王甲兄弟俩的诉讼请求。
目前,四起案件再审判决均已生效,四案原告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