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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硚口区检察院与武汉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毒品犯罪司法疑难问题”学术研讨会

        【字号:      时间:2021-06-08      

          

           本网讯(通讯员 刘可可)6月4日下午,由硚口区检察院和武汉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的“毒品犯罪司法疑难问题”学术研讨会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举行。武汉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尹恒,硚口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罗永鑫,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何荣功,硚口区检察院干警及武汉大学法学院师生参加了研讨会。研讨会由何荣功教授主持。 

          研讨会围绕当前毒品犯罪的态势及定性争议、毒品犯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检察官们结合多年办案经验的实践总结和学术积累展开精彩发言。 

          硚口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熊玉桥就当前硚口区毒品犯罪的态势、容留他人吸毒罪定性争议及认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定性争议等相关课题进行概念解读和性质分析。关于"场所实际控制人不予制止场所吸毒者是否均构成犯罪"的问题,熊玉桥认为,容留吸毒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对于放任型的容留吸毒罪首先要考察是否具备法定制止义务,有制止义务则犯罪成立,无义务则排除责任,对法定义务应作严格理解与适用。对于共同居住者放任吸毒的,如果控制管理权有排他性,构成犯罪,如果控制权没有排他性,则不构成犯罪。 

          硚口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朱仕武从非法持有和民事占有的区分角度与同学们探讨共同非法持有毒品的认定问题。随后,又通过典型案例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问题延伸,深入研讨贩卖毒品和毒品代购的疑难问题。朱仕武参照江浙观点提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认定为代购:一是毒品上线是购买者指定的;二是毒品种类、价格和数量,是购买者和上线商定,代购者没有参与交易谈判;三是行为人转送毒品,除跑路成本外,没有加价获利;四是蹭吸是否认定为获利,应当结合蹭吸毒品量和涉案毒品量的比例来确定,达到倒卖毒品的一般利润率的,才认定获利。 

          硚口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徐英就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既未遂的认定问题分别从实践中的认定分歧、学说争议、指导案例等多方面与大家一起进行细致的探讨分析。徐英就当前理论上对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中的“契约说”“实际交付说”“进入交易说”“成交说”“出卖说”“买入说”等多种观点进行解读,指出争议的焦点在于采用进入交易说抑或交付说,并提出观点——认定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宜采取“进入实质交易环节”的标准。 

          研讨会上,武汉大学法学院师生与检察官针对毒品案件举证责任、蹭吸的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贩卖毒品的既未遂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学生代表表示,检察官把学术争议的疑难点分析得很透彻,通过检察官们的分享,深刻认识到理论来自实践,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往往更复杂更棘手,不仅要向书本学习,也要向实践学习。 

          何荣功教授就一些毒品犯罪的争议问题进行了解答与指导。对于吸毒场所实际控制人对他人吸毒行为不予制止的行为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何荣功指出,该不作为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法定的制止义务。对于运输毒品和动态持有毒品的区分,何荣功认为,对确无充分证据证实具有贩卖、运输行为的吸毒人员,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不宜以犯罪论处。对于毒品犯罪中的非法“持有”与民事“占有”的问题,何荣功强调,民法上的占有是以确权为目的,刑法上界定非法持有却是为了保护法益、打击犯罪,二者不能等同。对于无法确定毒品归属的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何荣功从刑事诉讼推定的角度进行了解读,当违法行为不明确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推定,只有在行为人均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前提下,才能对行为人的责任进行推定。对于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既遂标准,何荣功结合司法实践,对交付说、进入交易说、起运说的界定进行了分析与解读,强调在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既遂的时间节点不能过于提前。

          研讨会最后,硚口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罗永鑫向武汉大学法学院师生表示感谢。罗永鑫指出,毒品犯罪是一类多发性、常见性的犯罪,也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毒品犯罪法律条款多、司法解释多、座谈会纪要多,毒品案件查获难、取证难、认定难,存在很多疑难争议问题。本次研讨会,既是一场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交流会,也是一场收获满满的学习会,开阔了思路,厘清了分歧,也深化了对于毒品犯罪疑难争议问题的一些认识。刑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司法办案需要刑法理论的支撑和指引;刑法知识的学习以及刑法理论的研究,也需要来自实践的丰富案例和样本。理论和实务的融合,一定能够碰撞出智慧的火花,希望这样的研讨交流活动多多举办,共同提升、共同进步! 

          针对此次活动,武汉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尹恒指出,实务部门工作中要多实践、多总结,不断提升业务本领,不仅要做“工匠”,更要做刑事检察的“专家”。检察官在实际办案中应该多思考背后的理论问题,努力通过案件解决理念问题。检察官走进高校,探索检校合作有效模式,有助于进一步实现人才培养共赢、理论实践共促、信息资源共享。深化检察理论研究应当重点加强检校结合、优势资源整合及理论创新发展,实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建、共振和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