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柬)近日,一女子因在自家房屋后种植罂粟1180株,经东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获刑10个月。
2020年11月,东宝公安分局民警在东宝区牌楼镇巡查时,发现50岁的女子李某,在自家后屋种植了罂粟幼苗,经现场铲除和清点,李某种植的罂粟有1180株。
2021年5月28日,此案由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东宝区检察院审查认定,被告人李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180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审判机关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综上,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律小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