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玉蓉)“家庭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孩子犯了错,家长负有直接责任,现在向你们发出督促监护令,希望你们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落实家庭监督主体责任……”7月6日,京山市检察院针对小杰(化名)涉嫌聚众斗殴一案,对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训诫,并向其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这是京山市检察院发出的首份“督促监护令”。
2021年4月,小杰与同学在校期间发生矛盾,邀约十余名同学在公园与对方进行斗殴。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小杰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但是考虑到小杰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检察官认为要使小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通过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小杰及其监护人沟通,了解了小杰的成长环境、学习状况以及案发后的表现后,检察官认为,小杰的父母长期忙于生意,与小杰沟通较少,对小杰疏于管教,导致小杰误入歧途。为了使小杰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检察官综合考虑小杰的行为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对他做出了保护处分的决定。
7月6日,检察官联合公安民警、社区工作人员,对小杰进行了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同时,对小杰的父亲进行训诫教育,剖析其作为小杰的监护人在监护职责上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正确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小杰健康成长。
训诫结束后,检察官向小杰的监护人发出了《督促监护令》,要求其加强对孩子的管束、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配合做好监护,防止小杰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等。同时向小杰的监护人说明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将会受到训诫、接受家庭教育,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小杰的监护人现场签具了承诺书,表示从今以后要认真履行监护义务,与检察机关共同做好对小杰的教育和感化工作,让他远离犯罪,尽早回归社会。
下一步,京山市检察院将进一步探索“督促监护令”落实、监督机制,把牢监护人的“紧箍咒”,并将其同未检社会支持体系有效衔接,让家庭监护不缺位。
【检察官小课堂】督促监护令是指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旨在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推动形成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