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刘菊生(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菊生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菊生在担任随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武汉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情节严重;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本人对差额巨大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