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蔡宣)“希望自己能用实际行动来弥补曾经犯下的过错,也希望大家以我为戒,增强法律意识,不要非法捕捞,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近日,蔡甸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联合开展公益诉讼鱼类增殖放流活动,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违法行为人刘某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出资购买的鱼苗,放入汉江流域进行生态修复,使因违法犯罪行为受损害的渔业资源得到恢复,有效维护汉江生态环境。
据悉,刘某在禁捕水域汉江蔡甸区张湾街张家淌村段,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非法捕捞,被执法人员现场抓获。蔡甸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刘某的非法捕捞行为破坏渔业资源,损害国家利益,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条件。在日前的听证会上,刘某认识到其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承诺自愿放流鱼苗进行生态修复。
增殖放流活动现场,在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和人民监督员的共同见证下,由刘某购买的150斤鲫鱼、白鲢鱼鱼苗,在汉江徐尹邓渡口被有序放入江水中。
“这次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非常有意义,不仅能够让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还彰显了检察机关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实现了办案一起、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此次活动获得了在场人民监督员的充分肯定,认为检察机关联合多部门监督被告人履行修复环境义务,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社会各界的生态保护意识,达到了教育和处罚并重的效果,彰显了公益诉讼在生态资源保护中的司法力量。
增殖放流活动的开展,既是对非法捕捞行为依法惩处,也是对生态保护的一次现场普法,为保护汉江水产品资源和物种多样性发挥了积极示范作用。下一步,蔡甸区检察院将继续坚持和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立足公益诉讼职能,充分发挥司法办案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惩治、教育、修复作用,继续加大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以“检察蓝”守护好“生态绿”。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如拖网、围网、滚钩、罾网、迷魂阵、花篮、鱼桩、豪网、铺盖网、地笼网等。
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 炸鱼、毒鱼、电鱼等。在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地破坏我国的水产资源。
责编 李雪
编审 花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