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现场 摄影/鲁昕
检察官介绍案件办理进展 摄影/鲁昕
本网讯(通讯员 薛芳 鲁昕)“念在他是初犯,又是一个在校大学生,既然他家已经进行了赔偿,他又真心悔罪,那我对变更强制措施也没有异议了!”5月12日,被害人老王(化名)在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召开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上公开表示,同意施害人张小学(化名)取保侯审。
2014年12月,老王和张小学在公交车上发生口角,张小学将老王打伤。经鉴定,老王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该案随后被移送办案机关,2015年2月12日,张小学被依法逮捕。
2015年5月8日,张小学的父亲向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张父指出,张小学系一名在校大学生,是初犯,其本人真心悔罪,且亲属已代其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3万余元,双方已达成和解,希望能变更张小学的强制措施。经审查,张小学符合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范围,于是汉阳区检察院驻汉阳看守所检察官着手对此事进行调查取证。
经前期调查,5月12日,汉阳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邀请该院公诉科科长及案件承办人、汉阳区公安分局月湖街派出所所长、张小学的亲属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老王出席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
公安民警简单介绍案件办理进展 鲁昕摄
被害人表态对变更强制措施无异议 鲁昕摄
会上,主持人首先向与会代表介绍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依据、公开听证程序以及上述案件的前期调查情况。随后,在押人员委托的辩护人提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并举证,然后就张小学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由与会的被害人就其申请内容发表意见,检察官和公安民警简单介绍了案件办理进展,驻所检察干警就张小学被羁押后的行为表现进行介绍。
通过听证会,该院监所检察科进一步了解到,该案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相关证据已收集固定,且张小学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张小学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对张小学变更强制措施也无异议。据此,该院监所检察科审查认为,在押人员张小学已无继续羁押的必要,遂向该院公诉科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张小学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函》。该院公诉科予以采纳,并于次日为在押人员张小学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汉阳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叮嘱在押人员家长变更强制措施后的注意事项 鲁昕摄
据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吴洪江介绍,此次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是汉阳区检察院严格依照最高检指导意见,本着“依法、公开、公正、透明”原则,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维护和保障人权的一次积极探索,使法律监督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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