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田第潘】为使女友驾驶的车辆靠边停车,男子孙某在车辆行驶中,向右拉拽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冲撞路边行人,致其伤亡。近日,孙某因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武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20年7月3日,孙某开车去接女友上班。为帮女友练车,接到女友后,孙某让女友开车,自己则坐到副驾驶位上进行指导。途中因道路拥堵绕行导致上班时间紧张,双方发生了争执,心生不快。当车行至武昌区兴武路与兴国南路路口时,孙某见女友未按规划的路线左转,而是继续直行。觉得女友开错了路,为使车辆靠边停车,孙某在车辆行驶中用手将方向盘向右拉了一下。随着女友惊叫“有人”,车辆失控冲向路边将行人撞倒,同时撞倒路边交通指示牌将一停放路边的小轿车砸坏。2020年8月,被撞的行人因此次交通事故身亡。此外,经鉴定,孙某造成车辆损失56000余元。
事发后,孙某主动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出警。到案后,孙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同时,孙某积极对被害人家属和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2021年2月19日,公安机关以孙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该案移送武昌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3月24日,武昌区检察院以孙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8月30日,武昌区法院以孙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孙某在小汽车行驶过程中,以拉拽方向盘的方式企图让车辆靠边停车,从而导致车辆失控。在公共道路上,拉拽驾驶者方向盘的行为,具有极大的隐患,随时可能危害道路上及其周边的人车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检察官在此提醒,一定要在驾车过程中保持良好心态,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遇事冷静处理,注意行车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