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武昌公安机关查获一卖淫团伙。同年2月15日,该犯罪团伙中的杨某某、吴某等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发现一个叫“高峰”的名字被犯罪团伙成员频频提起,多条线索显示出“高峰”是该卖淫团伙的幕后老板。“案卷材料中除了‘高峰’‘高老板’等称呼外,没有任何其他的身份信息。虽然多次被提及,高峰并不在其他报捕人员之中,也没有被另案处理。”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建议对该案同案犯继续开展侦查,重点就查清“高峰”在该团伙中的地位和作用,收取嫖资的银行卡、POS机的实际控制人,该团伙非法收入分账情况等方面提出了侦查意见。
经查证,“高峰”真名艾某某,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伙同邓某(另案处理)租赁公寓房作为招嫖场所,招募杨某某、吴某等人开展组织卖淫活动,共计收取嫖资220余万元。为了掩藏身份,艾某某不仅使用化名,还冒用犯罪团伙成员吴某的身份签订招嫖场所租赁合同、办理银行卡,利用他人营业执照办理POS机用以收取嫖资。
根据武昌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签订的“侦捕诉”衔接工作机制,经充分研判,武昌区检察院及时向区公安分局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公安机关及时对艾某某发出网上追逃。最终,艾某某在家属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投案。2021年1月5日,艾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批准逮捕。为提升办案质效,在捕前、捕后阶段,该院先后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提供书证和其他证据材料10余份。
2021年3月30日,武昌区检察院以艾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对其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艾某某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