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今年35岁,没有正当职业,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1年5月27日下午3时,江某在武昌一工地宿舍4楼,见工人杨某和其工友正在午睡,便趁机盗窃杨某放在床上装有现金的腰包,没想在盗窃过程中将杨某及工友惊醒。江某随即将杨某的腰包扔下逃跑,杨某和工友先后下楼追赶。逃跑过程中,江某为抗拒抓捕,在宿舍楼外拾起一个空酒瓶将一端打破,持酒瓶威胁杨某,并将杨某左手手指扎伤。最终,江某还是被杨某和其工友当场抓获。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了现场。当前,该案已侦查终结,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普法小贴士——转化型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抢劫罪,是转化型抢劫罪。本案中,江某因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使用了暴力,致使被害人受伤,其行为涉嫌抢劫罪。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检察官提醒大家应通过自身合法劳动获取收入,切勿心存侥幸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