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张某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不满14周岁的赵芳。同年8月,张某某从外地到武汉,先后三次在不同的快捷酒店同赵芳发生性关系。2021年3月,张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武昌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提前介入该案时发现,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行为异常,出现罢学、家庭关系紧张、离家出走、自残、自杀等现象。2020年9月,赵芳经医院诊断患有抑郁症,并被建议住院治疗。
2021年3月25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5月20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强奸罪将其移送武昌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及时对被害人遭受精神创伤的事实开展了调查核实,并委托心理专家开展了心理疏导。经核实,赵芳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在案发后未得到张某某的主动赔偿,且通过民事诉讼得到相应侵权赔偿存在一定困难。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检察官向被害人监护人告知了民事支持起诉相关法规。
2021年6月18日,武昌区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6月23日,被害人监护人就被告赔偿赵芳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向检察机关提出支持起诉请求。6月25日,武昌区检察院作出支持起诉决定。
“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检察机关应积极、有效履职,特别是支持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武昌区检察院未检部门负责人张薇表示。考虑到被害人的家庭经济情况,武昌区检察院和武昌区周冶陶公益服务中心协作,为被害人申请了法律援助律师,无偿为其提供民事诉讼法律服务。
7月31日下午,武昌区法院先进行了该案刑事案件部分的审理,后开展了民事部分庭审调查举证,检察官张薇、刘朝欣出庭支持起诉,发表支持起诉意见,请法院综合考虑精神损害赔偿确定的基本原则、被告人行为的过错程度、危害结果、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被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以及相关赔偿标准,予以判决。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官还发现涉案旅馆存在访客接待管理宽松的问题。未成年被害人赵芳在入住旅馆时未进行实名登记,旅馆前台人员未经询问或仅简单询问后就予以放行。为进一步推动解决案件反映出的监管漏洞,武昌区检察院依法向区公安分局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对辖区旅馆业坚持开展常态化巡查监管,严格落实旅客实名登记、来访管理、值班巡查制度,并引导旅馆业商户全面落实新修订未保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未成年人入住旅馆异常情况强制报告制度。
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