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犯罪嫌疑人高某酒后因不支付打车费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了纠纷。民警胡某和辅警彭某到现场调查处置时,高某将民警胡某面部左眼角打伤。随后,高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高某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向胡某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谅解。3月19日,高某因涉嫌袭警罪被移送武昌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高某是武汉多家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涉及基础设施工程建造、维修、装饰等业务,且曾参与航天等高科技工程建设。因高某涉嫌袭警罪被刑事拘留,导致企业资金运转出现问题,员工工资无法及时发放,公司运营陷入困难。
在依法办案同时,最大程度减少办案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检察机关需要综合考量的问题。在对全案进行审查后,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鉴于高某犯罪情节轻微,拟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为了自觉接受监督,武昌区检察院组织召开了拟不批准逮捕公开听证会,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及办案民警、被害人胡某等参加听证会。胡某表示,高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对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对其不批捕。办案民警就侦办情况发表了意见,认为高某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谅解,社会危险性不大,对其不批准逮捕有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高某不批准逮捕。
在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时,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武昌区检察院在对高某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对其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价后,以构罪无逮捕必要对其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