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4日,陶某某和朱某在武昌区付家坡客运站附近的共享汽车租赁点,通过手机APP租赁了武汉运营公司的一辆野马牌共享汽车。随后,两人驾驶该车到武昌区团结大道一停车场附近办理了还车手续。为了获得一辆“不花钱”的共享汽车,两人在还车后采取剪断车钥匙保险绳,拆除车机、GPS,涂改车牌,撕毁车身共享汽车标志等方式将该车辆盗走。
2018年5月7日,公安机关接到运营公司员工报警称,一辆共享汽车失去监控,极有可能被盗,运营公司经过反复寻找,发现该车辆停留在青山区车站街小区马路边。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将车内男子朱某控制。后经网上追逃,同年8月14日,陶某某被抓获归案,被盗汽车亦被追回并发还给运营公司。经鉴定,该车辆价值13万余元。
2019年5月27日,经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陶某某、朱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两人均当庭自愿认罪。最终,陶某某、朱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提醒,随着共享经济的流行,共享汽车开始出现在大街小巷,然而一些人却开始钻共享经济的漏洞,企图免费开着共享汽车上路。本案中,陶某某、朱某通过拆卸设备、改变外观的方式,使得运营公司失去了对车辆的监控,也使车辆失去了用于“共享”的目的,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共享汽车为出行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共享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每个人的自觉,任何形式的盗窃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