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 田第潘)2月27日,武汉一五旬男子周某持C3驾驶证醉酒驾驶小轿车被民警当场查获。醉酒驾车且准驾不符,记者从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获悉,6月27日,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
2月27日晚8点,一辆灰色小轿车行驶至武金堤路至江安路路段时被民警拦下。经鉴定,驾驶人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5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据周某交代,当天晚上他和家人到朋友家吃饭,席间喝了二两多白酒。经民警进一步核查,周某所持驾驶证为C3资质,只能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与其所驾驶的小型汽车不符。最终,周某被公安机关罚款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能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检察官发现,周某无驾驶资格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证据确实、充分。周某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6月27日,武昌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检察官提醒,酒后驾车不仅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还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甚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本案中,周某持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证,却驾驶小型汽车,拿“小证”开“大车”的行为同样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醉酒驾车、准驾不符等违法行为存在巨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往往是害人害己害社会,广大司机朋友驾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不要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