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道被堵起争执,邻里琐事变刑事
今年3月,庞某在邻里纠纷中被人从3米多高的平台推落,将左足根骨摔成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而这起案件的起因是两个摆放在公共过道上的兔笼。
3月17日下午6点左右,庞某的妻子胡某出门倒垃圾。她见两个笼子堵在公共过道上,不便于通行,就顺手将笼子挪开。邻居柳某发现有人动了自己的笼子,找到胡某理论了起来。双方的争执由口角互骂渐渐升级为动手推搡。后来,在屋内听到动静的庞某也加入了拉扯。
见柳某坚持要将笼子放在过道中央,气不过的庞某弯下腰将一只笼子推下了过道旁的楼梯。可让庞某没想到,他刚一起身,柳某竟从背后推了他一下。庞某向前一倾,下意识地抱住了过道边的树。柳某又上前推庞某,最终使其摔了下去。
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柳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移送至武昌区检察院。
嫌犯矢口否认,退查补强证据
“我没推他。他拿木箱过来打我,不慎用力过猛,自己滑到了过道边的土坎。他为了从旁边楼梯上来,直接从土坎跳下了公路。他的脚是在跳下去时受伤的。”何伟提审柳某时,他辩解道。虽然,街坊白某某也亲眼看到柳某将庞某某推了下去,可柳某始终坚称自己没有推人。
考虑到公安机关初次移送的证据材料多为言辞证据,且当事双方各执一词,为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强证据,何伟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在检察官的建议下,公安机关进一步扩大了证据收集范围。通过对街坊邻居、120医务人员、出警民警等人员的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案发当天双方的言词证据,柳某就医原始记录等材料的分析,柳某的狡辩被逐一击破。据柳某辩解,庞某对他的殴打导致其左眼受伤,庞某也是在打他的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然而,证据表明柳某案发后脸部神态正常,无受伤迹象。此外,何伟发现柳某病历中记录的受伤时间在22点前后,此时离双方争执已相隔三四小时。显然,柳某的辩解和其他证据无法相互印证。
侦查实验,以证定案
根据庞某回忆,他被推下过道后,先以背部着地的方式跌到了土坎上,后因惯性滚落到了公路上,摔伤了脚。为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何伟先后两次前往案发现场进行调查。何伟发现,庞某坠落的地方在公路边,从过道边缘到路面是一个8米高的两级陡坡:第一段高1.5米,第二段高2.3米,两段陡坡之间确有个土坎。结合案情,何伟认为弄清楚被害人被从过道边缘推下土坎后,是否存在因惯性掉落公路的可能性,对柳某是否对该结果承担责任意义重大。
“柳某身高在1米6左右,庞某某身高超过1米8,两人体型相差较大,陡坡之间平台有一定宽度。如果在案发条件下,被害人仅会掉落到中部平台,不存在掉落路面的可能性,推人的行为和受伤的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便会中断。”何伟说道。
何伟随即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开展侦查实验的建议。她第三次来到案发现场,全程参与了侦查实验,并联合技术部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多次实验表明,在案发条件下,模拟嫌疑人使用双手在非充分发力的情况下推实验对象的后腰部,极易造成实验对象跌落至土坎上;同时,因土坎宽度和坡度不足以阻挡实验对象下落的惯性,也极易造成其在背部着地后因惯性跌落公路。
用证据说话,嫌犯认罪悔罪
在经过一次退查后,何伟认为,虽然柳某拒不认罪,但一系列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2018年8月22日,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柳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后,面对扎实的证据和检察官的有力指控,柳某终于当庭认罪悔罪。
经法院主持调解,柳某自愿向庞某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7万元,双方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庞某也对柳某表示了谅解,并建议法院对柳某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庞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同时,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柳某系初犯且在本案审理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依法判决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承办检察官,案子无大小,每个案子对于当事人来讲,无论是受害人还是被告人,都是大事。因此,从拿到案卷的那一刻起,每一步都要认真对待,要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何伟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