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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犯被判刑,涉案人员纷纷落网,欺行霸市“黑殡葬”一个多月犯案9起 武汉武昌:公诉一起阻挠他人正常开展业务的涉恶案件

        【字号:      时间:2018-11-05      

        本网讯(通讯员 田第潘)为达到垄断经营、称霸一方的目的,被告人明某依托祥安殡葬服务公司(化名),伙同姜某、杨某二人,并纠集多人,多次利用围攻堵截、威胁恐吓、抢业务单、扎车胎等方式阻拦其他殡仪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开展业务。近日,记者从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恶势力团伙主犯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监视跟踪,医院大楼前围堵拖尸车

        王某某是武汉市武昌殡仪馆的外勤工作人员。在20176月之前,他从没想过自己从事转运遗体工作还会受人威胁恐吓。然而,由于明某等人的多次围堵,使他和很多同事对前往武汉某些医院转运遗体心有余悸。

        “我所在的殡葬车组,每次前往医院时,都会被人监视跟踪。我们的车一到医院大楼前,一伙年轻男子就会马上围上来。这伙人身上有纹身,样子凶狠,态度强硬,说话骂骂咧咧。”王某某回忆道。

        王某某口中的这伙年轻男子,便是以明某为首的“黑殡葬”团伙。明某,今年29岁,曾经做过医疗器械行业。20176月,他与姜某(另案处理)共同成立了祥安殡葬服务公司。他还将杨某(在逃)吸纳为股东,并纠集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姜某某、周某等人充当业务员,准备在殡葬服务行业“大干一场”。在随后的一个多月里,该团伙在明某的领导下对武昌殡仪馆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堵截、威胁。

         “这个医院的殡葬事宜我们包了。”“等我们把这个业务单子谈好了你们再上去。”“将逝者的个人信息和家属联系方式给我们。”面对王某某和他的同事,明某等人不仅不准他们正常转运尸体,威胁他们不让其进出医院,还强行抢夺殡仪馆的派车单。

        “他们每车必跟,从去年6月底至案发,对我们的威胁、骚扰始终没有中断,” 武昌殡仪馆工作人员何某说道,“他们的阻拦也会影响到逝者家属。”20177月底,肖某的父亲在医院逝世。某殡葬公司的工作人员同肖某沟通好殡葬转运事宜后,打电话给武昌殡仪馆车队,希望能尽快转运逝者遗体。可历经几番催促,殡葬车却迟迟没有到位。原来,殡葬车一直被明某等人拦堵在医院大门。最终,殡葬车组只好选择绕道从后门进入了医院。

        欺压同行,既“抢业务也抢钱”

        为了垄断殡仪服务行业,明某等人还对同行大肆欺压,不让他人在其指定医院从事殡葬及相关服务,还通过抢账单、抢账款、扎车胎等方式阻挠他人正常开展业务。

        许某某是从事花圈经营的个体户,守着店过日子已有15年。“刚刚七八个人来到店里,扬言武汉某医院的殡葬业务都被他们包了,让您回来给他们打个电话。”20177月中旬,许某某接到儿子电话。赶回店里,许某某用这伙人留下的号码打了过去,接电话的人正是明某。随后,明某约许某某在医院见面,并威胁他说如果再来这里做业务,就把他绑走。“对方表示想要做业务必须同他们合作。当时,我见他们一群人直接把殡仪馆的拖尸车给拦了,心想他们人多势众,怕牵连到家人。几天后,我便以低于市场价3万多元的价格将这经营十多年的店面转让了。”许某某说道。

        柯某某是武汉某殡葬服务公司的合伙人。20177月,明某告诉柯某某武汉某医院的殡葬业务都是他的,柯某某只能在他手下开展业务。根据明某供述,双方还达成了口头协议。

        718日,明某一伙发现柯某某公司员工陈某在该院开展业务,明某等人便以其“接私单”为由,从陈某手上抢走了工作账本,并冒充柯某某公司员工做完剩余业务,将3700元的服务费收入了囊中。722日,明某一伙在医院围住了柯某某,要求柯某某将做业务挣的钱交出来。“不给钱就废了你。”面对威胁,柯某某只好通过微信给明某转了1740元。724日,明某等人再次找到柯某某,并强行抢走了他的业务手机卡。“我们公司在医院做了很久,但自明某一伙出现后,公司业务就基本停止了。”柯某某说道。

        团伙被抓,主犯终入狱

        20177月以来,公安机关多次接到从事殡葬服务行业人员报警,称一明姓男子纠集十余人,以言语威胁、暴力方式胁迫他们在指定医院从事殡葬服务业务时必须接受统一的收费管理、业务派单。直至去年84日,明某等人在医院又一次阻扰柯某某公司开展业务时,被民警当场抓获。20171113日,公安机关以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其移送武昌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明某等人多次阻拦他人开展业务,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且在审查认定的9起犯罪事实中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承办检察官认为,明某纠集他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情节恶劣,且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公诉机关全部指控,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明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目前,有关该团伙后续到案人员的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