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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证明标准研究

        【字号:      时间:2021-10-20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概述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数据显示,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成年人强奸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7550人、9267人、12912人,起诉猥亵儿童犯罪分别为2388人、3282人、5124人,起诉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人犯罪665人、896人、1302人。

          (二)案件特点

        从我院近三年办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被害人低龄化、均为学生。被害人均为在校学生,其中,3名被害人为10岁以下,4名为10至12岁之间,2名为12至14周岁之间,3名为14至18周岁之间。由于被害人的年龄小、认知能力、辨别能力以及反抗能力都较差,以及对于性知识和性侵害行为还懵懂无知,甚至有些被性侵害后还不自知,使得其更容易成为性侵害对象。

          2、熟人实施的性侵居多熟人实施的性侵害占案件总数的九成,有未成年被害人的亲属,也有邻居,还有是通过网络聊天相约见面,后期多次见面熟知的情况下,一步步实施犯罪行为。他们利用自己的熟人身份,接近未成年人骗取其信任后着手实施性侵行为。

          3、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多是发生在宾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家中,嫌疑人在实施性侵害犯罪之前,一般不会显露出明显的犯罪迹象,多是在与被害人接触的过程中临时起意,同时,由于案发场所的隐蔽性,为后期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证据问题难点

        (一)客观证据难以固定

        由于未成年被害人年龄较小,认知能力较低,或者在遭受性侵之后受到威胁、恐吓,未能及时报案或者告诉自己的父母、亲友,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及时取证,客观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破坏。此外,此类案件的证据还可能涉及到监控录像、被害人伤情照片、相关体液的提取等,这类证据需要及时的提取和固定。

        (二)言词证据复杂易变

        首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大多比较反复,甚至有的拒不认罪,为“零口供”,此类案件由于案件本身的特殊隐蔽性,言词证据在证据体系中所占比重较大,甚至是部分案件的关键性证据;其次,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不清楚或者不稳定,陈述易受干扰。

        (三)特殊办案机制缺失

        在我院办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很多案件在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时,没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违反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此外,未贯彻一次询问原则,办案机关可能因询问方式不当、反复询问导致“二次伤害”问题,同时,在询问时也未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三、完善意见

        (一)全面、及时收集证据

        在搜集证据时,应坚持全面客观原则,做到第一时间提取现场留下的毛发、指纹、衣物、体液等客观证据,避免在出现一对一矛盾证据的情况下,造成事实无法认定的局面。其次,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体及时进行检查。最后,监控录像、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存在一定的保存时限,要做到及时提取避免灭失。

        (二)“一对一”证据的审查

        因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常出现以被害人陈述为主要证据的特殊证据构造,在被告人拒绝认罪的情况下,依照我国刑事案件严格的证明标准模式很容易导致案件无法追诉,建议建立“被害人陈述可信性”的证据审查标准,在“一对一”证据模式下,从案件来源的真实性、发破案经过的自然性、被害人陈述与其年龄特征、智力水平、见识吻合度等诸多因素综合分析,以达到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

        (三)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构建一站式保护体系 

        建立“一站式”办案场所,通过“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机制建设,引入比较成熟的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专业医师等社会力量,打造暖色调的温馨环境,以减少被害人的紧张、恐惧感,提高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同时,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所有讯问、询问情况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防止出现犯罪嫌疑人、关键证人翻供、翻证等情况。 同时,应当由熟悉未成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办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