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8日晚,殷店镇玄龙庙村村民尹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载着妻子彭某某行驶至殷店镇工商所门前路段时,袁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之对向相撞。经现场勘查认定袁某某负全部责任,尹某某、彭某某无责任。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彭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一级,尹某某的损伤属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尹某某与妻子彭某某住院花费医疗费用20余万元,仅收到保险公司赔付的12万元和袁某某支付的4万元医疗费,还有4万余元的缺口,尹某某夫妻二人遂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民事赔偿尹某某568696.12元,赔偿彭某某167444.3元(未核减先前赔付的4万元)。因袁某某无赔付能力,赔偿款至今未执行到位。尹某某家因案致贫,2016年被纳入农村低保对象,成为精准扶贫户。
该院控申部门检察官从随县法院了解到情况后,经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后,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考虑到尹某某夫妻二人行动极为不便,王宝剑副检察长一行到尹某某的家中实地调查走访,得知夫妻二人花费了大量医疗费,赔偿款一直没有到位,尹某某的妻子整日瘫痪卧床,生活需他人照顾,尹某某的腿再次骨折,家里的香菇袋料无人打理,原本宽裕的家庭,如今陷入了困境。
听完尹某某的倾诉后,王宝剑向尹某某夫妇认真讲解了司法救助机制和精准扶贫政策,引导尹某某通过司法救助解决问题,同时鼓励夫妻二人树立生活的信心,积极治疗,早日康复,待资料收集齐全后,司法救助资金将会很快落实到位。尹某某对检察院的关怀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活动的人民监督员肖平对此也高度评价。他认为,检察机关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彰显了执法为民的人文情怀,县检察院帮助弱势群体、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担当精神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