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四)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1、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
3、申诉材料齐备。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三、对下列申诉,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再立案复查,直接答复申诉人
1、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作出结论的;
2、申诉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法处理但仍坚持申诉,所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
3、申诉人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处理,申诉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申诉的;
4、属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已经人民检察院依法复查,但限于客观条件,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仍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申诉人又不能提供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
5、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
6、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又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7、对于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行刑事立案监督的控告或者申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审查结论后,控告人、申诉人不服,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的。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根据不同层级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进行刑事申诉。
2、依法、理性、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3、提供相关申诉状和法律文书。
4、详细写明申诉的内容,留下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请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书。
5、同一案件事由不重复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