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案件范围
(一)生效裁判监督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不予立案裁定)、调解书,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法院决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审判违法监督
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但当事人提出有关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除外;
(三)执行违法监督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执行行为违法的,但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除外;
二、申请监督的时效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符合法定特殊情形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违法或者执行活动违法监督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且上述申请监督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三、不予受理监督申请的情形
1.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又自动撤回的;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包括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不立案决定、不抗诉决定、终结审查决定等)
5.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6.申请监督超过规定期限的;
7.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8.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服,申请对该裁定进行监督;
9.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四、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1、监督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证明
3、相关法律文书
4、证据材料
五、其他注意事项
参照申请民事诉讼监督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