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诉的含义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刑事申诉的范围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第1项所称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指因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刑事申诉的受理条件
1、属于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2、属于本院管辖;
3、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是受申诉人委托代理行使申诉权的委托代理人;
4、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事实叙述清楚、申诉理由及请求明确,有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支持;原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复查案件的法律文书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