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硚检宣)“市场监管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没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行政处罚行为并无不当。”
“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就本案而言,在处罚幅度上存在明显不当。可以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为进一步落实“质量建设年”工作要求,9月9日下午,硚口区检察院“硚楚·思辩”辩论队成员集聚九楼青年空间,围绕社会热点事件相关法律问题开展研讨。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星到场指导。研讨由该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徐英主持。全体辩论队成员参训,新进干警观摩学习。
五名干警通过抽签的方式围绕案件事实、法律规定、执法行为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发表了见解。
“小过重罚的根源在于《食品安全法》处罚过重,基层执法人员少罚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执法又缺乏能动性,机械执法,注重规则,忽视原则,导致法律适用不当。应当及时对立法进行调整和细化,执法机关也要统一执法尺度,从而确保处罚适当。
“纵观近年来频频引发关注的‘小案重罚’案例,立法、执法机关是否应该思考更能达到标本兼治效果的法律手段,而不是仅靠‘重典治乱’这一种手段。”
研讨结束后,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闫君剑、员额检察官林亮认为本次辩题看似是社会热点问题,其实是行政执法中的常见难题,也考验法律人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准确把握行政执法的尺度,摒弃“机械司法”的观念,依法充分能动履职,全面了解案情的前因后果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把调查工作做实、做细,从而作出合乎法律、合乎社会大众情理认知的处理。
第二检察部主任徐英、副主任朱仕武从辩论队成员语言组织能力、仪容仪态进行了点评,谈到在案件分析中要“由点及面”“由表及里”“由远及近”,探寻立法原意,多维度考虑问题,注重在办案中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质量建设年’绝不只是业务的质量建设,要更加自觉将政治融入业务,一体抓实抓好。我们应该怎样抓好‘质量建设年’?最根本的还是落实、落实、再落实!”
活动最后,刘星检察长表示,今年以来,硚口区检察院积极落实高检院部署,打造“硚楚·思辩”青年辩论队培训品牌,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培训活动,今天的研讨紧跟社会热点、聚焦法律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展现了硚检青年敏于思考、善于论辩的风采,看到了硚口检察的希望和未来。就深入推进“质量建设年”建设、提升队伍素能,刘星要求,要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进一步丰富培训形式,拓展学习载体,注重在学习中加强实践,在实践中升华理论,夯实工作基础,不断总结提升,以实际行动落实“质量建设年”和“素能提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