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 王竹筠)无中生有,无理取闹,在民警依法办案时多次辱骂、“碰瓷”,甚至将民警撞伤。近日,茅箭区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妨害公务罪的唐某某批准逮捕。
2020年8月1日凌晨1时许,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朝阳路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依法将当事人带回派出所处置。当警车行至朝阳路派出所路口时,唐某某称自己不是违法行为人,要求下车,并言语挑衅民警称“你把我打下车”,鉴于唐某某系当事人谢某的男友,并非纠纷当事人,民警同意其下车。当警车再次发动时,唐某某又追赶、冲撞警车,并倒地呼喊“腿疼!”。随后,唐某某起身步行前往派出所,途中不断破口大骂并要挟民警“一会儿我自己撞墙,就说是你们打的!”。在民警李警官将唐某某带入执法办案功能区门口时,唐某某用头部撞击办案区大门,又仰头撞击李警官面部,致使其当场血流满面,后诊断为鼻骨骨折。
茅箭区检察院受理后,针对唐某某称自己“没有故意用头撞警察,是撞墙时墙面反弹才误伤的”的情况,通过审查执法记录仪影像、大厅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在内的大量证据,精准分析案件事实,认为唐某某客观上造成了恶劣后果,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根据刑法规定,以及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区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唐某某的刑事责任,并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人民警察是国家重要的执法司法力量,辱警袭警,不仅给警察的人身安全和个人声誉造成严重伤害,更是对法律权威的公然蔑视和挑衅。法律底线不可逾越,茅箭区院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把牢事实证据关,对威胁、侮辱、殴打公安民警或辅警阻碍公安民警、辅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依法查处,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