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近年来,农村村民在相邻土地上因建房、水路、出路、土地征收及补贴发放等争议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时有发生且有大有上升趋势,该类矛盾轻则造成一般的民事纠纷,重则构成刑事犯罪甚至造成聚众斗殴等群体性事件,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身体、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聚焦时案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江某与被害人袁某系麻城市乘马岗镇村民。2016年10月的一天早晨,江某看见袁某的妻子在两家住宅相邻空地上种菜,故与袁某夫妇就土地权属发生口角争执。争执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江某动手殴打袁某脸部,致使袁某倒地后左股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谢某系麻城市歧亭镇村民。2002年村里分配耕地时,李某将半亩耕地让与谢某承包种植。后因国家出台粮食补贴等惠农政策,李某欲要回这半亩土地而与谢某就耕地权属多次发生矛盾冲突。2017年春节前夕的一天傍晚,李某与谢某在村广场端着碗吃饭时,再次因耕地一事发生口角,李某一时气愤用瓷碗砸向谢某头部,并与谢某一同纠打倒地,致使谢某面部多处皮肤裂口,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随后,谢某的丈夫赶到现场用拳头殴打李某头部,致其轻微伤。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已分别于2017年1月17日、3月2日对上述两起因土地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依法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两名犯罪嫌疑人不仅要承担民事上的经济赔偿责任,还将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调研
针对麻城农村土地纠纷引发犯罪问题日益显着,我们对本地区近三年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统计,情况如下:
2014年受理审查起诉故意伤害案55件73人,其中因土地纠纷引发案件7件8人,占总数的12.7%;
2015年受理审查起诉故意伤害案62件77人,其中因土地纠纷引发案件14件15人,占总数的22.6%;
2016年至今(统计截止日期为2017年2月)受理审查起诉故意伤害案101件110人,其中因土地纠纷引发案件24件27人,占总数的23.8%;
近三年受理审查起诉故意毁坏财物案10件13人,其中因土地纠纷引发案件5件6人,占总数的50%。
土地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所占比重逐年上涨。
检察官分析
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农村土地纠纷引发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我们归纳出以下四个方面的主要原因:
一是农村普遍存在土地使用权属争议,因四至不清而容易引发矛盾。农村的宅基地、山林、田地等距离最初的农村土地确权年代已经久远,基于土地征收、人口迁移、土地流转等各方面的因素,致使最初的四至无法确认。另外,农村居民建房受自然条件限制,一般不统一规划,没有正规的审批手续,没有明确的四至界限,住户都有私自扩大房前屋后、左右空地的情况,栽一棵树,修建厕所、猪圈,就将本不属于自己的地块占为己有。邻里之间容易形成出路、水路比邻或交叉的情况,如果彼此相处和好,则你谦我让,相安无事。一旦关系不睦,就会产生摩擦,轻则出言不逊,相互谩骂,重则拳脚相向,酿出祸端。
二是农民法制意识淡薄,对犯罪易造成的社会危险性认识不足。检察人员在办理农村邻里犯罪案件中发现,涉案农民的法制意识普遍较低,发生矛盾纠纷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缺乏忍让与有效沟通。很多农民不懂法,不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少数农民既不懂法,又不守法,争强斗勇,鲁莽行事,遇事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逞匹夫之勇,强势出击,通过武力手段压制对方,不考虑违法犯罪将要承担的责任及后果。
如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故意伤害构成轻伤就构成犯罪,很多农民对此不甚了解,认为“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你 “损害”了我的土地权益,我“以身扞卫”,以致于犯罪后还认为自己的伤害行为是“维权”不构成犯罪。再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很多农民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认识,认为泄愤后再将损坏的财物照价赔偿就可以,不算犯罪,即使已经起诉到了法院还这样认为。
三是民事纠纷没有有效解决是导致刑事犯罪的根源。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民事纠纷解决不当是导致刑事犯罪的重要根源。随着近些年来国家对“三农”扶持力度不断加大,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户也越来越多,土地是农民唯一的生产资料,作为世代在这一片土地上耕耘的农民来说这也是他们不可失去的“财产”,这笔“财产”今后甚至还要传承给下一代,一旦权益受到影响人们都会分毫必争。因此,在土地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村民为争夺资源引发的民事纠纷在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极易演变为刑事犯罪。
四是村民自治组织的纠纷解决功能没有有效发挥。传统上,我国农村村委会纠纷解决功能较强,农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事无巨细,都有效化解在了纠纷的萌芽状态,不至于发展到刑事犯罪的地步。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变革,在利益导向的驱动下,村委会的纠纷解决功能急剧萎缩,而以司法为主的最终纠纷解决机制还不能有效满足最基层的农民需求,基层调解与司法裁判解决纠纷之间出现空档,最终出现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基层农民之间民事纠纷无人问津,只有导致刑事犯罪后才开始有司法力量介入。
检察官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预防:
首先根据农村法制现状,司法机关要有选择地与村镇联合,广泛运用农民法制讲座、农村法制图书屋等多样形式对农民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
其次,进一步加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纠纷解决功能建设,不仅要配备专人负责调解农民之间的土地纠纷,还要不断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基层组织成员的法律知识、调解能力建设,防患于未然,解决纠纷于萌芽状态,防止民事纠纷向刑事犯罪演变。
第三,农村基层组织要切实加强服务,主动帮助农民解决在生活、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如排污水、宅基地、种植等实际困难。针对四至界限不清的,村级组织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划清四至界限,明确水路、出路区域,各行其道;对于四至界限分歧不大,因其它原因相处不睦的,耐心细致做好劝导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促其和好;针对土地权属不明确的现状,可会同国土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在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完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使得农村居民在面对争议时能够有据可查,从而在根本上消除可能引发人身损害案件的苗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