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群众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加强,了解、参与、监督司法的期待越来越迫切,对检察机关规范的要求越来越高。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为推动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适时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这是检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转变办案模式和执法方式的深刻变革,是检察机关信息化的基础、重点和主体,它为检察机关网上办案架起了一条条“高速铁路”。
全国检察机关实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这是检察工作的创新,系统上线运行以来,集各种办案信息跨部门、跨地域流动,弹指之间,法律文书、工作文书一键批量生成,资源信息自动入库,风险评估、技术分析后台生成,执法规范“软约束”变成电子运行“硬要求”,确保办案流程“规定动作不变形、不走样”。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在系统初期运行与传统办案方式的磨合期中,转变理念,转变方式,通过系统这一办案载体,设置重要程序的节点控制,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督管理,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提高了检察人员的办案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下面,笔者结合本院一年多来的工作实践,就如何发挥好系统在各项检察工作中的规范、监督、考评、提速、链接五个方面的作用,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转变理念,不折不扣发挥系统的规范作用。
检察机关业务繁多,涉及面广,规范要求高,特别是修改后的两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两规则(《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使检察业务不断扩充。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流程、职权为例,在保障检察权统一行使的前提下,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在刑事诉讼中设立案件管理、控告申诉、反贪、反渎、侦监、公诉、刑事申诉、监所检察八个内部机构;履行侦查、决定(批准)逮捕、公诉、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四项职权;规定内部程序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承办人对案件证据、事实、适用法律负责,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内部流程;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工作的领导体制。这些规定在赋予检察机关各项权力的同时,也意味着检察人员的大量人力精力投入,以基层院的检察长为例,《刑事诉讼规则》直接涉及检察长有139处,其中至少有78种基层业务需要告知或向检察长汇报后,由检察长决定。在全面适用系统后,这些事项大都通过系统由检察长做出决策,检察长如此,部门负责人、承办人员经办的事项显而易见更多。系统针对检察工作内部程序,把检察业务要素合理分解为业务流程、案件数据、系统角色、系统权限等,把流程创造性地分为案件办理流程和文书审批流程,通过文书、流程、案卡、权限配置工具的设置和变更,优化原有办案流程。这就相应的要求检察人员必须转变观念,将整个检察机关的业务流程全面、如实、及时、不折不扣地用系统得以实现,从而达到用系统规范程序,用程序规范分工,用分工规范职责的作用。
二、转变方式,及时动态发挥系统的监督作用。
强化对办案活动的监督,是系统的重要功能之一,在监督节点上,对办案活动由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事中监督,确保监督动态化;在监督内容上,对个案通过案件运行表,随时了解案件在各环节的信息,跟踪监督,对总体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两大块实现日常监督;在监督方式上,系统严格设置权限,承办人只能在系统中根据配置的流程和文书进行“规定动作”,对于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及时发出警示,杜绝超出规定的“随意动作”,有效地防止人为、随意性执法,避免了工作的疏忽和遗漏,从根本上杜绝了流程不统一、文书不统一、管理不统一等长期无法解决的问题,同时,对办案风险统筹管理,系统专门建立风险评估预警功能模块,以案卡形式为承办人提供操作界面,形成评估预案类文书,确保风险评估预警的及时性、准确性。在实践中,我们根据系统上述特点,要求办案单位严格执行,不开口子,对违规行为,案管部门红灯叫停,对自侦、刑检不同部门不同流程特点确立不同的监督重点,发挥系统监督作用,比如,对自侦案件,结合“一案四卡”、“办案区台账”、技术部门台账,相对应进行监督。对刑检部门,以收送案平台为例,采用动态自动轮案为主、手工轮案为辅,有效的避免关系分案、人情分案。在办案流程中,针对系统不能反映案件讨论等决策经过,则将案件讨论笔录、检委会研究记录等纸质工作记录,重点与系统中反映的审批撤回、退回、多次审批、痕迹保留、审批日志等相结合进行案件监督。当然,上述纸质工作文书,能随着系统的进一步完善,在系统中完整体现,将更好地增强系统的监督功能。
三、技术分析,业绩量化发挥系统的考评作用。
随着系统上线后逐渐积累的大量案件信息,通过计算机数字化处理进行量化综合分析,能够自动生成反应案件办理数量、质量与效率等若干案件信息分析指标。案管部门及时进行技术分析,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案件信息分析指标,让院领导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各项业务工作运行情况,便于统筹全局,提高检察业务的快速反应和指挥决策能力,增强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比如,一段时间,技术分析反映,我院自侦案件结案率偏低,案管部门每月定期通报中及时提醒,这使检察长通过系统掌握相应的办案业务概况和趋势,适当调整自侦工作近期侧重点。又如,我院确定每名干警的业绩考核月通报制度,系统随时可以进行查询、统计、掌握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办案人的办案数、审结数和办案进度,从而实现干警办案效率预警功能;还对一些重点案件,直接了解具体真实的办案情况,包括办案阶段、各类文书的内容、程序,通过常用指标和专项指标的配置,能反应案件的宏观情况和主要数据,从而实现干警办案质量预警功能。为适应办案干警专业化建设,案管部门还针对刑检部门分组办案的特点,在均衡办案量的前提下,利用系统支持专业分组、支持案件来源分组、支持案件性质分组的特点,合理和有侧重点的分配案件,便于干警专长发挥,便于办案单位业绩考核。
四、流程整合,质效兼顾发挥系统的提速作用。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在发挥规范监督作用的同时,对系统中一些办案流程进行整合,达到提速的功效,系统在这方面的功能是相当强大的。首先,系统实现关联案件的案卡、文书信息能在不同诉讼环节之间以及上下级院之间共享,通过这种案件数据及时、全面、实时动态的交换,实现各部门之间的横向和四级院之间的纵向贯通,实现信息资源的循环共享,加强不同诉讼环节的协作配合。以我院反贪局办理的一起案件为例,时值周末,反贪部门一起案件刑拘期满,需向上级院提请审查决定逮捕,我们案管部门将该案件录入的信息、制作的文书,跨院共享,通过上级院案管部门受理,及时与上级院侦监部门联系,起到了提速快捷办案的目的。其次,系统支持部分文书的批量生成以及反复审批等功能。比如侦查、公诉部门制作的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系统可以一键生成,当然批量生成的文书种类有限,实践中,对一些不涉及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内部工作文书,对一些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告知、听取意见等文书的批量生成文书种类可在授权的情况下适量放宽。第三,基于角色对文书审批表不同审批区域的权限控制,如我院根据自侦工作中办案区使用频率高、规范要求高,实际工作中规定,使用办案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需经七个环节报批或通知(分别是上级院纪检部门、本院纪检部门、技术部门、法警部门、技术人员、自侦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一定程度上耽误了办案时间,经检察长决定,我院对办案区使用文书审批权限,通过系统流程整合,减少了审批环节,达到规范和提速的作用。当然,系统还有很多通过信息共享程序衔接等提速办案的功能,需要我们去熟悉、摸索和运用。
五、综合运用,着眼长远发挥系统的链接作用。
目前,公检法均有各自的业务应用系统,政法信息一体化平台将来应该可以成为可能,甚至可以与政府、金融等行业有关电子数据系统链接,某些地方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已成功实现共享。所以,案管部门要着眼将来,探索系统间互联互通,才能使系统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目前,系统在这方面仅有相关案例、法规等少量链接,效果也差强人意,笔者认为,今后可在以下四个方面对系统进行完善或扩充:一是与检察机关其他电子数据系统链接,比如自侦部门的侦查信息平台、预防部门的行贿档案查询、刑检部门的犯罪嫌疑人数据库等。二是增加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流程功能,比如,系统增加法警队管理办案区工作用户和终端,增设公诉部门多媒体示证系统功能等。三是共享社保、工商、金融、电信等系统的相关数据,继而为与公安、法院办案系统衔接创造条件。四是对系统操作、查询,增加移动云端服务功能,公安机关、金融机构云端服务功能在技术上和实践中已有先例,系统提供这一功能可以突破性地给检察人员提供更多的方便和快捷。
毋庸置疑,在系统运行初期,也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比如,人员囿于机器,机械故障影响办案流畅等等,但这些都是能够通过不断完善软件,提高操作熟练程度,合理配置权限,增强系统智能分析功能等更臻于成熟。笔者相信,假以时日,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将会充分体会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统一应用系统在促进科技强检中,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该文曾荣获2015年度高检院“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征文二等奖,在《人民检察》全国版2016年四月上半月第716期上发表)